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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市城管委发〔2022〕1号汉中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汉中市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重点任务安排意见》的通知
2022-03-07 16:56
来源: 汉中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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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市城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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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成日期:

  202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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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览:

  




汉市城管委发20221

汉中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2022年汉中市创建省级生态文明

建设示范市重点任务安排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明确目标、夯实责任、强化措施、确保实效,顺利通过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考核验收,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现将《2022年汉中市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重点任务安排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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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汉中市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

重点任务安排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精神,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中央和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总体部署,有效推进我市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工作,确保我市顺利通过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考核验收。按照《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和《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指标》陕环发〔202148规范要求,现将2022年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重点任务安排如下:

一、总体目标

按照规程6大领域10项任务43项指标具体要求,强化工作措施,推进各项重点任务,推动全市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确保2022年顺利通过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考核验收。

二、工作任务及责任部门

指标1:制定实施生态文明建设规划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深入贯彻落实国家、陕西省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最新要求,修编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全面落实规划中各项重点任务,全力推动生态制度、生态安全、生态空间、生态经济、生态生活和生态文化建设六大类重点工程项目落地见效。(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城管委各成员单位)

指标2:党委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部署有效落实

市委、市政府领导班子定期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落实国家、陕西省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和重大政策,通过常委会、中心组等形式学习生态文明建设相关思想、文件,研究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针对环境保护方面突出问题,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与各类专项督察,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文件,进一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确保生态文明建设工作顺利进行。(牵头单位:市委、市政府,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政府)

指标3: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的比例≥20%

积极探索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党政同责、失职追责的领导机制,不断完善党政生态环保目标责任书和相关部门环保目标任务书制度,强化对县区党政同责、各部门环保一岗双责落实情况的考核评价。通过强化生态文明考核,抓紧抓实抓细生态文明建设各项任务。(牵头单位:市考核办,配合单位:市城管委各成员单位)

指标4:深入推行河长制、林长制

全面建立市、县、镇、村四级河长体系,各级河长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考核问责,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统筹治理上下游、左右岸,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建立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在河湖岸边显著位置设置河长公示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河长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要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围垦湖泊、非法采砂,集中整治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恢复河湖水域岸线生态功能。排查入河湖污染源,加强综合防治,严格治理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牵头单位: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政府)

深入贯彻落实《汉中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加快建立完善市、县、镇、村四级林长制体系,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森林资源和生态空间保护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山有人管、林有人造、树有人护、责有人担。加强部门联动,严格落实各成员单位职责,依法查处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尽快出台林长制考核、工作督查等相关配套制度,加强对全市林长制工作的督查指导和考核,实现林长制工作的实体化推进。(牵头单位:市林业局,配合单位林长制各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

指标5: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率100%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74号)等要求,指导监督重点排污企业主动公开企业环境信息。鼓励公众对政府环保工作、企业排污行为进行监督评价。全力构建网格化环境监管和环境应急管理体系,不断完善生态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和公众监督举报反馈机制,确保政府主动公开生态环境信息和企业强制性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率达到100%,推动生态环境领域治理能力现代化。(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

指标6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依据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对编制的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率达到100%。(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规划编制部门,各县区政府)

指标7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效开展

严格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资环〔20206)、《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陕办发〔201828号)、《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办法(试行)》(陕环发〔20209号)和《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环〔201931号),有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和案件办理,做到应赔尽赔。(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各县区政府)

指标8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覆盖率100%

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将辖区内属于排污许可管理范围内的固定污染源100%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

指标9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情况审核率100%

审批部门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对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当提交的执行报告提交情况进行审核;不断增强排污企事业单位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意识,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

指标10:环境空气质量不降低并达到考核目标,优良天数比例、PM2.5浓度下降幅度持续改善

启动新一轮蓝天保卫战,以冬防百日攻坚、春雷行动、散煤削减清炉行动、散乱污整治为抓手,坚持和完善蓝天保卫战的有效做法,持续推进治霾六项措施落实进一步降低PM2.5浓度,推动O3污染的协同控制,完善城市大气环境综合管理体系,持续提高区域大气污染协同治理和科技治霾水平,推动多污染物减排协同增效。深入实施涉气重点工业企业达标排放;加强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全面落实建筑施工六个100%管理+红黄绿牌结果管理制度,加大道路清扫保洁力度;重拳整治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污染问题,严格落实机动车环保检验前置;加大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严控农作物秸秆及生活垃圾露天焚烧;持续实施增绿工程。强化区域联防联控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建立大气治理指挥调度群常态化联合督察机制。(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各县区政府

指标11:水环境质量不降低并达到考核目标;水质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逐渐提高;消除劣V类水体;黑臭水体完全消除

以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全面落实河长制、湖长制,统筹水资源利用、水生态保护和水环境治理,协同推进地表水地下水、岸上水里、陆域河流保护治理,促进水环境管理从污染防治为主逐步向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转变。严格水生态环境管理,按源头抓好水污染防治,分流域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分类别做好水体环境保护。督促相关县区、部门完成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任务,强化调度通报。督促推进沿江重点镇、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确保汉江、嘉陵出境断面水质稳定达到类。(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政府)

指标12:生态环境状况指数不降级

配合中、省完成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和考核,掌握县域生态系统环境质量动态变化,及时预警环境风险。以市县级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世界地质公园及公益林、农田水利等建设和保护为载体,着力提升植被覆盖指数和水网密度指数,降低土地胁迫指数、污染负荷指数,不断提高环境限制指数,确保生态环境状况指数不降级(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各县区政府)

指标13:林草覆盖率不降低

依托新一轮退耕还林、人工造林、重点防护林工程建设、义务植树和道路绿化造林项目,推进城乡绿化、造林绿化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确保森林面积蓄积稳步增长,森林质量大幅提升,形成以生态建设为主线重点林业工程建设为依托的健康稳定的森林生态体系,确保全市林草覆盖率不降低。(牵头单位:市林业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政府)

指标14开展生物物种调查评估,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率95%,外来物种入侵不明显,特有型或指示性水生物种保护率不降低

开展生物物种调查评估依法保护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野生动植物,禁止对野生动植物资源进行乱捕乱采和破坏,实现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良性循环和永续利用。加强对外来入侵物种的防范和控制,加大对内对外检验检疫力度,建立重点防治区域管理制度和有害生物应急预警机制,提高外来物种的监控和治理能力加大对自然保护地的保护管理力度,确保外来物种不对行政区生态系统的结构完整与功能发挥造成实质性影响,导致农作物大量减产和生态系统严重破坏。加强特有性及指示性水生物等关键栖息地保护力度。根据保护需要,在重要水生生物栖息地划定自然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湿地,将各类水生生物重要分布区纳入保护范畴。加强保护区能力建设,改善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强化保护区管理,切实有效发挥保护区功能。定期对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进行遥感监测和实地核查。严格执行禁渔期、禁渔区等制度,逐步扩大制度落实范围,坚决打击非法捕捞行为。(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水利局,各县区政府)

指标15: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率100%

以确保危险废物全部依法安全处置为目标,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包装、运输及处理处置全过程、全方位的跟踪管理制度。规范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坚持完善的申报登记制度,建立全市涉危信息数据库,进行数字化管理。认真落实危险废物产生企业管理计划制定和备案工作,不断加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达标考核力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持续开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倾倒、转移、处置危险废物违法行为。确保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率达100%。(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区政府)

指标16: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

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对涉及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以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在用地规划、土地收回收购、供地、改变用途、开工建设等环节,实施严格的准入管理。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实施动态管理。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名录,列入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可以申请移出名录;未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信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区政府)

指标17:建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健全完善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加强环境应急物资库管理,督促风险企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整合社会各方物资资源,多渠道储备环境应急物资,夯实应急物资储备基础。将环境风险纳入环境功能区划、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等环境管理体系,推进工业园区和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提高企业应对能力。通过建立跨区域水、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合作机制,树立协同防控、合作共赢的理念,共同应对跨区域突发水、大气环境事件和重污染天气,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应对能力。协调组织开展突发环境应急演练。加强节假日的应急值守,落实节假日24小时应急值班人员,妥善应对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确保2022年不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责任事件。(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信局、市城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区政府)

指标18:自然生态空间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功能不降低

构建区域生态安全格局,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工作,编制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设立生态红线区域保护标志。建立严格的生态红线管理制度,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明确各地各部门、各责任主体的保护职责。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落实红线管控要求,严格管控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的开发建设活动,确保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主导生态功能不降低。加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以及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保护,强化监督工作,建立常态化自然保护地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开展遥感监测和实地核查,督促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细化职责,落实主体责任,完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体系。(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城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区政府)

指标19:河湖岸线保护率达到上级管控目标

加快编制《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全面启动河湖划界相关工作,依法划定河湖保护范围,严格划定岸线保护区、保留区、限制开发区、开发利用区,明确分区管理保护要求。强化岸线用途管制和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强度,最大程度维护河湖岸线的自然形态,完成省级管控目标。(牵头单位: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政府)

指标20: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达到上级管控目标,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

深入推进节能降耗,加强全过程管理,实施能源总量和强度双控。开展重点工业用能单位节能低碳行动,实施重点产业能效提升计划;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大力推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上的应用;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推广节能与新能源交通运输装备;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创建活动。确保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达到省级考核要求,保持稳定或逐年持续改善。(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政府办、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统计局,各县区政府)

指标21: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达到上级管控目标,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用水总量控制制度。推广高效节水技术和产品,推进企业节水改造,发展节水农业,加强城市节水,建设节水型社会。采用高效、安全、可靠的水处理技术工艺,不断提高水循环利用率,减少废水排放量,降低单位产品取水量;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不断提高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强化使用水表的依法检定,同时严控地下水超采,确保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达到省级考核要求,保持稳定或逐年持续改善。(牵头单位: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

指标22: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率上级管控目标3%

编制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严格建设用地审批,提高建设用地使用效益。严格建设用地总量管控,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大量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积极开展闲置土地处理工作。推行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管理,加大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和土地复垦力度,鼓励建设用地多功能开发、地上地下立体开发利用,严格控制农村建设用地规模。完善相关调控机制,推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更多向重要基础设施、新兴产业和优势产业倾斜,传统工业企业用地原则上使用存量土地,不断降低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各县区政府)

指标23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完成上级管控目标,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

深入贯彻中、省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按时编制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摸清家底,科学分析碳排放变化与特征研判确定达峰目标明确达峰路径。组织重点排放企业完成2021年度碳排放报告编制,积极配合完成全市企业碳排放核查工作。促进企业自愿减排降碳。配合中、省做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增强全市绿色低碳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工作能力和力量。推进优化能源结构,大力推广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加快发展低碳型产业,增加森林碳汇,推进绿色低碳交通积极推动低碳生态农业发展,确保完成省级碳排放强度考核目标。(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林业局、市交通局、市住建局,各县区政府)

指标24: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完成年度审核计划

严格执行清洁生产审核制度,强化重点企业能耗和排放监测,加快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生产设备,对电力、钢铁、电镀、化工等重点行业超标、超总量排污和使用、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督促相关县区对被列入陕西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名单中的重点企业按程序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工作。通过鼓励和强制双结合,有序推动企业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持续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各县区政府)

指标25:再生水利用率(不涉及本市)

指标26: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不涉及本市)

指标27:三大粮食作物化肥农药利用率(不涉及本市)

指标28: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提高幅度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

产废单位落实源头管理精细化,增加场内综合利用处置,减少废物产生和转移,同时,督促企业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严格执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制度,建立规范的贮存设施,安全分类存放,或者自行无害化处置以及委托外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严禁非法倾倒、堆放;处置单位严格落实落实利用处置无害化,从事一般工业固废利用处置的单位,按照废物实际入场、生产等情况如实登记,妥善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严防二次污染;监管部门构建一般工业固废监管体系,提升监管能力,加大执法力度及执法检查信息公开力度。(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区政府)

指标29: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100%

严格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管。重点防范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威胁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建立饮用水水源地风险评估机制,提高饮用水水源地应急能力,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的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供水厂应急处理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水源地应急保障体系,加快备用水源地建设,加强水质安全监测。确保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地表水水质达标率为100%。(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卫健委,各县区政府)

指标30: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不涉及本市)

指标31城镇污水处理率≥95%

加快推进城镇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建设,发挥已有大型污水处理厂的规模优势,因地制宜建设运营各镇污水处理厂。持续督促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稳步推进雨污分流工程实施,推动完善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机制。加快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做到企业污水全部集中处理。大力推进污泥处理设施建设,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不断提高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确保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省级考核要求。(牵头单位:市城管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政府)

指标32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40%

因地制宜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不断提高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管网入户率和污水处置率,不断巩固提升行政村污水有效治理率;鼓励采用生态处理工艺,加强生活污水源头减量和水回收利用积极推行农村生活污水设施运行管护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确保各类污水处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政府)

指标33: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5%

建设完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及无害化处置系统,逐步提高垃圾分类收集水平,重点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能力建设。建立村收集、镇转运、市(县)处理四级收集系统和生活垃圾收集专业队伍,推行封闭、环保、高效的垃圾收运系统,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与资源化项目建设。全面推广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加强农林业、畜牧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建设固定的建筑垃圾处理设施,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应当交由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场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大于95%。(牵头单位:市城管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政府)

指标34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村占比80%

健全完善户分类、组收集、村转运、镇处理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全面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成立村组保洁队伍,加强生活垃圾收集箱、清运车等配套设施和硬件投入,稳步推广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推行垃圾就地分类减量和资源回收利用;推进村庄清洁行动常态化、持续化、制度化,坚持村庄清洁与农业生产废弃物同整治同推进。(牵头单位:市城管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各县区政府)

指标35:城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2平方米/

巩固国家园林城市、国家森林城市及省级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成果,进一步完善城市生态功能,实施河道绿化和整治工程,改善河道周边环境。加大公园绿地建设力度,增加植物品种、丰富植物层次,提高城市绿化水平。以绿化工程建设为重点,大力推进城镇公共绿地建设,提高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美化居民生活环境,切实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景观形象,确保全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2平方米/人。(牵头单位:市城管局,配合单位:市林业局,各县区政府)

指标36: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不涉及本市)

指标37: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比例≥50%

根据《汉中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汉中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细则》等重要文件,全面执行国家、省建筑节能标准。鼓励推广新建绿色建筑,积极发展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的绿色建材,大力推行有利于节能、节水、节地和低污染的绿色住宅,加快老旧小区绿色改造,不断提高绿色建筑比重。确保全市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的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比例不低于50%。(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城管局,各县区政府)

指标38: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45%

大力推行城市公共交通,加强城市绿色出行系统建设。完善综合运输服务网络,推进不同公共交通体系之间以及市内公交系统与铁路、高速公路等的无缝衔接。制定保障绿色出行的相关制度,提升公共交通服务品质,引导转变出行方式,鼓励城乡居民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大力培育绿色出行文化,广泛宣传绿色出行理念,开展以绿色出行为主题的宣传活动。确保全市使用公共交通的人次占城市出行总人次(不含步行、自行车等)的比例高于45%。(牵头单位:市交通局、市城管局,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

指标39实施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行动

深入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加大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规划建设力度;建立市、县、镇、村四级收运系统和生活垃圾收集专业队伍,推行封闭、环保、高效的垃圾收运系统。加快推进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按有害、干、湿垃圾和可回收物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分类处理,提高回收利用率,实现垃圾减量化、无害化及资源化。(牵头单位:市城管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政府)

指标40:政府绿色采购比例≥80%

党政机关带头开展反浪费行动,严格落实各项节约措施,在节能、节水等方面率先垂范,严格落实节能节水产品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有关规定,加大政府采购绿色产品工作力度,政府办公设备和用材采购优先使用可回收、再生材料、再利用的绿色办公用品。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对于已列入品目的产品类别,采购人可在采购需求中提出更高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中,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给予优先待遇,确保全市政府采购绿色、循环和低碳的产品规模占同类产品政府采购规模的比例不低于80%。(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

指标41:党政领导干部参加生态文明培训的人数比例达100%

将生态文明等相关内容作为党校主体班课堂和日常教育教学内容,明确列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对市直及县区相关部门负责同志进行培训通过专题培训、辅导报告、网络培训等多种形式,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文明理论教育培训,推进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教育常态化。进一步拓展利用干部在线学习平台,分年度将生态文明建设等相关课程列入必修课,逐步实现网络培训内容全覆盖。确保副科级以上干部参加生态文明专题培训、辅导报告、网络培训等的人数比例达100%。(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配合单位: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党委)

指标42: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满意度≥80%

广泛动员全民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畅通反映渠道,倾听公众心声。采取多种形式,调查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的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问题予以反馈和解决,确保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满意度大于80%。(牵头单位:市统计局,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政府)

指标43: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参与度≥80%

加强公众生态环保意识教育,充分利用生态文明教育读本,通过公益宣传、两微一端等形式,加大环境公益广告宣传力度,普及生态科学知识,引导自觉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开展生态文明演讲比赛、摄影大赛、知识竞赛等宣教活动和生态环保志愿者行动,不断推动生态文明宣传教育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企业、进机关,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参与度。弘扬生态文化,大力推动移风易俗,用好新时代文明实践站,积极开展新农村新生活培训,确保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参与度大于80%。(牵头单位:市统计局,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总工会、团市委、妇联、市教育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政府)

三、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各县区、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围绕考核指标要点制定2022年度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实施方案,逐条抓好落实,并确定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各一名,于315日前将实施方案和人员名单报送至市城管办环保组(市委党校7713室,联系电话:2536325)。

2完善档案。各县区、各责任单位要按照考核指标逐项规范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档案,体现指标、工程项目完成情况,做到创建资料完备、印证资料齐全。

3、严格考核。此项工作将纳入城市综合创建年终考核,对影响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工作考核验收的,将通报批评,并在年终考核中予以扣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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