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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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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21-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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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市城管委发〔2021〕12号
汉中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汉中市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汉台区、南郑区、城固县人民政府,兴汉新区、滨江新区、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中央和省直驻汉有关单位、市属国有企业:
《汉中市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汉中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1年7月28日
汉中市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责任追究
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决策部署,全力以赴推进我市国家卫生城市复审攻坚工作,严格责任落实,确保我市顺利通过国家卫生城市复审,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汉中市城市综合创建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和《2021年汉中市城市综合创建重点工作督查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直单位、区(县)、镇(街道办)、村(社区)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市国卫复审攻坚指挥部各专班主要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在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不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影响国卫复审攻坚顺利进行,造成负面影响或不良后果的责任单位(工作人员)进行问责追究。
第三条 责任追究遵循权责统一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坚持问责与整改相结合原则,坚持问责与任免奖惩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责任追究事项,按照组织管理权限和干部管理权限,依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办理。上级机关必要时可直接办理应由下级机关处理的责任追究事项,上级机关发现下级机关对责任追究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责成其重新处理,也可以直接处理。
第五条 责任划分
1.市国卫复审攻坚指挥部各专班(市直相关部门)负责提供国卫复审工作标准,督促、指导区(县)、镇(街道办)、村(社区)抓好工作落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
2.区(县)党委、政府,各专班(区县相关部门)、镇(街道办)、村(社区)负责抓好工作落实,整改属地内所有问题,履行属地责任和主体责任。
第六条 问责方式
1.约谈提醒;
2.诫勉谈话;
3.停职检查;
4.党纪政务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责任单位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约谈提醒,并责令限期整改:
1.第一次未按时间节点完成任务的或第一次接到市国卫复审攻坚指挥部各专班(市直相关部门)同类问题整改督办单后对承办问题整改不力或仍无实质性动作和改进的;
2.对国卫复审工作不重视、安排部署不及时,影响工作开展的;
3.被市级以上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责任单位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诫勉谈话,并责令限期整改:
1.第二次未按时间节点完成任务的或第二次接到市国卫复审攻坚指挥部各专班(市直相关部门)同类问题督办单后仍然整改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2.不服从市国卫复审攻坚指挥部工作安排的;
3.被市级以上媒体曝光,不及时整改、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责任单位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停职检查,并交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并责令限期整改:
1.第三次未按时间节点完成任务的或第三次接到市国卫复审攻坚指挥部各专班(市直相关部门)同类问题督办单后整改工作仍无进展、对攻坚行动验收工作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2.对国卫复审工作极不重视,安排部署、督促指导、整改落实极不认真的其他情形;
3.在市国卫复审攻坚指挥部组织的随机性暗访检查和阶段性模拟督导检查,省、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卫复审验收中失分达到30%以上的。
第十条 问责程序
1.约谈提醒由市国卫复审攻坚指挥部组织实施;
2.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党纪政务处分由市国卫复审攻坚指挥部依据本规定提出问责意见,报市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或责成区(县)委、政府实施;
3.责任倒查,对出现问题适合追责的,要分别从村(社区)、镇(街道办)、区(县)、市行业部门(专班、小组)依次追责。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结果作为组织、人事部门对单位和个人考核、任用的依据。
第十二条 对中央、省驻汉单位责任人需要追究责任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处理。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城管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