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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市城管办发〔2024〕3号汉中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城市精细化管理指南(暂行)》的通知
2024-06-03 09:30
来源: 汉中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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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市城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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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成日期:

  2024-4-25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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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览:

  


汉市城管办发〔20243

汉中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中市城市精细化管理指南

(暂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汉新区、汉中航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滨江新区发展服务中心,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

现将《汉中市城市精细化管理指南(暂行)》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汉中市城市精细化管理指南(暂行)

       汉中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425

汉中市城市精细化管理指南(暂行)


汉中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4




  

第一章 城市市容市貌管理

第一节 总则 1

1.目的及意义 1

2.适用范围 1

第二节 编制依据 1

第三节 管理指南 2

1.城市道路维护 2

2.道路车辆停放秩序管理 3

3.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 7

4.临时便民市场和摊点管理 8

5.门前五包管理 9

6.餐饮单位油烟治理 10

7.户外广告、招牌与标识管理 10

8.建(构)筑物外立面管理 12

9.公共场所管理 14

10.城市水域管理 15

第四节 责任分工 16

第二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总则 18

1.适用范围及目的意义 18

第二节 编制依据 18

第三节 管理指南 18

1.废物箱 18

2.垃圾收集站 19

3.垃圾转运站 20

4.公共厕所 21

5.清扫保洁 21

第四节责任分工 23

第三章 园林绿化管理

第一节  总则 25

1.目的及意义 25

2.适用范围 25

第二节 编制依据 25

第三节管理指南 26

1.总体要求 26

2.道路绿地、公园、游园(广场)绿地养护 27

2.1总体要求 27

2.2行道树的养护 29

2.3绿篱和花灌木具体养管 29

2.4时令花坛养护 30

2.5草坪养护 30

2.6设施维护 31

2.7古树名木 31

3.公园绿地养护 31

3.1植物养 32

3.2设施维护 32

3.3病虫害防治 32

3.4卫生要求 32

4.其他附属绿地养护 32

第四节 责任分工 33

第四章 建筑工地管理

第一节 总则 34

1.适用范围及目的意义 34

第二节 编制依据 34

第三节 管理指南 34

1.在建工地 34

2.待建工地 38

3拆迁工地 38

4.临时性小型工地 39

第四节 责任分工 40

第五章 单位、社区(小区)及城乡结合部管理

第一节 总则 41

1.目的及意义 41

2.适用范围 41

第二节编制依据 41

第三节 管理指南 41

1.环境卫生 41

2.垃圾清运 42

3.绿化养护 43

4.病媒生物防制 43

5.宣传教育 43

第四节 责任分工 44

第六章城市家具管理

第一节 总则 45

1.目的及意义 45

2.适用范围 45

第二节 编制依据 45

第三节 管理指南 46

1.城市交通系统 46

1.1交通设施杆 46

1.2道路交通标志 47

1.3护栏 48

1.4隔离设施 48

1.5候车亭 49

2.城市照明系统 50

2.1路灯 50

2.2景观灯 51

2.3草坪灯 52

3.公共信息系统 53

  3.1路名牌 53

  3.2安全警示牌 54

  3.3综合信息牌 54

4.路面铺装系统 55

  4.1盲道 55

  4.2井盖 56

  4.3树池 56

5.公共服务系统 57

  5.1公共座椅 57

  5.2花箱 57

  5.3廊架 58

  5.4直饮水设施 59

5.5电箱 60

6.城市公共艺术景观系统 60

 6.1灯光小品 60

  6.2艺术装置 61

  6.3城市雕塑 62

第四节 责任分工 62


第一章城市市容市貌管理

第一节 总则

1.目的及意义

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是确保市容秩序整洁有序、提升城市形象的重要举措,对努力建设环境优美、绿色低碳、宜居宜游的生态城市,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汉中新篇章具有重大意义。为进一步提升市容市貌管理水平,建立规范化、精细化、长效化、科学化管理机制,特制定本指南。

2.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市容市貌管理工作均适用本指南,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指南》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节编制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

《城市容貌标准》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

《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20139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3112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全国文明城市(地级以上)指标体系及测评要求(2023年版)》《全国县级文明城市指标体系及测评要求(2023年版)》(中宣发〔202319号)

《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2021版)》、《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2021版)释义》

《汉中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

《关于切实加强汉中市中心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汉市交发〔202385号)

第三节管理指南

1.城市道路维护

1.1城市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便于通行。无坑凹、碎裂、隆起、溢水、水泥墩、钢筋铁钉以及水毁塌方等病害和障碍物。出现病害和障碍物应及时修复和清除,修复清除后的路面平整度和外观应与原道路保持一致和协调。

1.2坡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应畅通、完好,交叉口部位坡道与人行横道线对应布置,路缘石应整齐、无缺损。交通护栏、隔离墩应经常清洗、维护,无损坏、空缺、移位、歪倒。

1.3道路上设置的井(箱)盖、雨箅应保持齐全、完好、正位、平整无震动,无缺损,不堵塞。井盖设置的方向应顺直整齐,符合行走方向。依附于道路、桥梁布置的供水、排水等管道应保持畅通,无漏水、无外溢现象。

1.4城市道路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防围设施。

1.5道路开挖应报各县区住建部门审批,按照谁开挖、谁回填、谁修复的原则进行,掘路、回填和修复应符合《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城市道路掘路回填技术规程》的有关技术规定。

1.6城市道路禁止随意设置隔离桩、隔离墩等其他隔离设施,确需设置的,应符合《汉中市城市家具设置导则》等相关规定,并经县区城市管理部门或园区管委会批准后方可设置,违规设置的应及时清理拆除。

1.7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用于加工、经营、堆放及搭建建筑、构筑物、遮阳棚伞等。禁止在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散发宣传品(小广告)、堆放物料(应急、特殊情况下,在规定区域及时间内可临时堆放,但不可超过规定期限)、搭建建(构)筑物。

1.8未经城市管理部门许可,临街商户不得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不得在店外摆放炉灶、吊挂堆放杂物及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物品。洗车店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作业,污水不流入人行道、车行道。

2.道路车辆停放秩序管理

2.1城市道路停车场的建设、规划、设置、管理应符合《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汉中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和《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GA/T850-2009)的规定。

2.2符合停车条件的路段应科学施划机动车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车位,力争做到应划尽划,缓解城市停车压力。

2.3下列区域或者路段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禁止临时停车的地点;

2)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

3)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两侧50米范围内,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出入口两侧10米内,居民住宅窗外5米内;

4)铁路沿线两侧32米内;

5)城市快速路、市区主干路以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市区道路;

6)双向通行宽度不足9米或者单向通行宽度不足8米的城市车行道路;

7)停车泊位设置后人行道或者非机动车道的宽度不足2.5米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停车的其他情形。

2.4宽度不足15米或者单向通行的城市车行道路,不得双侧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2.5人行道停车场(点)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政府引导、多方参与、高效管理、收免结合、方便群众的原则,逐步缓解停车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秩序。

2.6停车泊位不足的城市街区,根据交通需要,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的情况下在道沿以上符合条件的路段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2.7住宅小区周边道路具备节假日、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可以设置限时段道路停车泊位。限时段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在现场公示停车时段、允许停放的范围、违规停车处理方式等内容。超过规定时间在限时段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2.8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按照行业标准设计,遵守下列规定:

1)保障行人、车辆通行及安全;

2)符合区域内道路车辆停放总量控制要求;

3)与区域内停车场供求状况、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4)区分不同时段、不同用途的停车需求;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2.9利用停车场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等相关手续。

2.10公共停车场、经营性专用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自停车场投入使用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资料到所在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1)营业执照;

2)合法使用场地的资料;

3)停车场平面示意图及相关设施清单;

4)停车服务、安全管理等制度以及收费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2.11已经批准的公共停车场和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的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牌,标明停车场名称、车位数量、收费标准、开放时间、监督电话;

2)制定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防汛等管理制度;

3)禁止载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入场停放;

4)配置智能化停车管理系统,并确保照明、通讯、给水排水、通风、消防、视频监控、停车引导、新能源汽车充电等设施的正常使用;

5)维护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规范设置停车标志、标线,并保持标志、标线清晰完整;

6)保持停车场环境卫生整洁;

7)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2.12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的专用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将停车信息接入本市智慧停车管理系统,实现数据共享、信息互通,向社会提供实时车位信息服务。

2.13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停车场(点)。因城市建设需要取消或变更的停车场(点),应无偿取消或变更。

2.14机动车、非机动车应有序规范停放、不得随意占用道路,做到停车入位、顺向停放、车头一致、禁占盲道,自觉接受停车场(点)交通协管人员的管理,按要求停车入位。

2.15对占压盲道、严重阻碍行人通行、长时间占用人行道停放(超过24小时)的车辆(含无牌车、僵尸车、报废车)的处罚、拖移及后续处置,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

3.1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应根据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核定的总量控制规模、车型、配额分配方案和签订的投放协议书,合理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根据需求适时调整投放数量和区域。

3.2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应组建专业的运营维护队伍,做好车辆维护和停放秩序管理工作,及时清理损坏车、废弃车、僵尸车。

3.3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应定期对营运车辆进行清洁维护,对车身张贴违法小广告、牛皮癣等问题及时进行清除,确保车容车貌整洁。

3.4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设置电子围栏,确保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区内,不得随意占用道路,并做到车头一致、顺向停放、禁占盲道。

3.5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承租人在租赁、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行业规范和城市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做到文明骑行、规范停放,爱护停放设施和城市公共设施,遵守社会公德。

4.临时便民市场和摊点管理

4.1临时便民市场和摊点的设置要遵循疏堵结合、保障通行、分级管理、便民利民一类街区严禁、二类街区严控、其他街区规范的原则。

4.2各县(区、管委会)城市管理部门应根据道路功能、布局等实际情况,合理划分城市道路、街区类别。

1)一类街区是以交通通行为主要功能的街区,具体为:位于重点党政机关、大型商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公共场所周边的道路;位于主要交通场站、交通枢纽周边的道路;大型广场、公共交通线路较多的道路;城市主干道及其他对城市市容有重大影响的道路。

2)二类街区是以商业、居住、景观为主要功能的街区。

3)除一二类以外的道路为其他街区。

4.3城区临时便民市场和摊点应按辖区由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各县(区、管委会)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空间发展,统一规划定点,对外发布公告后,报市城市管理局备案。

4.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或者批准设置临时便民市场和摊点。

4.5经批准设置的临时便民市场、摊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标志牌。公示设置期限、区域和面积、经营时间、摊点数量、种类、经营范围、管理制度、责任单位、责任人、投诉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2)应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以及时间进行经营,符合八统一要求(即:统一定点划线经营、统一制式遮阳棚(伞)、统一编号以及统一灯箱招牌,从事餐饮经营者,还应统一桌凳、统一地面铺装、统一工作服装、统一摊点操作台面)。

3)临时便民摊点经营者应当持有《临时摊位证》(临时便民市场内的经营户除外),经营食品类的还应持有《健康证》、《食品摊贩登记卡》,符合食品摊贩经营相关要求,自备垃圾收集容器,自觉清理产生的污水和垃圾,遵守食品安全、环境卫生、消防、公共安全等管理规定。

5.门前五包管理

各县(区、管委会)以及镇办应严格落实沿街单位门店门前五包责任,违反规定的应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具体为:

1)包卫生。负责门前建筑外立面、道沿石以上人行道、树坑、绿篱、花坛、草坪的清扫保洁,消除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雪、淤泥。严禁随地吐痰、便溺。

2)包绿化。负责维护门前绿化设施,确保苗木无乱刻乱划、乱钉乱挂,无攀折树枝、采摘花果、践踏草坪、乱挖取土、就树搭建行为。

3)包秩序。负责维护门前秩序,确保无乱堆杂物、乱搭乱建、乱挖乱占、乱泼污水、乱写乱画、乱贴乱挂、出店经营、摆摊设点等。

4)包设施。负责广告招牌、遮阳(雨)棚、空调室外机和排水管等户外设施按要求设置,并保持完好整洁。

5)包畅通。负责责任区域内的过往行人的出行畅通,劝导责任区域内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在规定的停车区域,保持和维护责任区域的人行道和盲道畅通。

6.餐饮单位油烟治理

6.1产生油烟的经营性餐饮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

6.2餐饮单位油烟排放浓度需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的限值要求。

6.3装油烟净化设施的经营性餐饮单位,应加强设施清洗维护保养,确保正常有效运行并对清洗维护记录整理归档,留存备查。

6.4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6.5露天夜市烧烤必须在已审批的夜市烧烤集中经营区内进行经营(集中经营区外的烧烤经营单位不得出店经营)。

6.6禁止餐饮单位在绿地内埋设排烟管道、出烟口等设施。禁止向绿地和绿化隔离带内倾倒餐饮油污水等。

7.户外广告、招牌与标识管理

7.1户外广告、招牌与标识应保持干净、整洁,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应准确规范,无污渍、无破损,无缺字、错字、少字和显示残缺。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规范》CJJ/T149-2021及《汉中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汉中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等相关规定。

7.2户外广告应张贴在指定场所,不得擅自在沿街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桥梁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

7.3 LED显示屏户外广告应发光均匀,无抖动闪烁现象,具备根据自然环境自动调节亮度的功能,不得造成光污染、噪声污染和电磁辐射污染。城市交通性干道两侧(城市广场和步行街除外)设置的LED显示屏户外广告,不得播放连续活动画面。

7.4车载广告色彩应协调,画面简洁明快、整洁美观。不应使用反光材料,不得影响识别和乘坐。

7.5布幔、横幅、气球、彩虹气膜、空飘物、节目标语、广告彩旗等临时广告,应按批准的时间、地点设置。

7.6建(构)筑物上的招牌应规范设置;不应多层设置,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底层以上的招牌宜集中组合设置。一条街上的建(构)筑物招牌宜统一风格。

7.7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和城市容貌标准,不得破坏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1)利用或者遮挡指路牌、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等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其支架的;

2)霓虹灯、LED等光源性广告设施与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设施距离过近,户外广告设施的形式与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相近,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

3)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区域;

4)破坏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影响市政公用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5)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

6)利用立交、高架道路桥梁、危房、违章建筑的;

7)利用行道树、绿化带,侵占、损毁绿地,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路面或者阻碍机动车、行人通行的;

8)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情形。

7.8设置人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持安全、牢固、完好和整洁。对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照明或电子显示出现断亮或者残损的,及时更新维护。

7.9设置人搬迁、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在五日内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

7.10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六十日的,设置人应当发布公益广告。

7.11户外广告设置应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进行,未审批和不符合审批要求的,应由设置审批部门依法拆除。

8.建(构)筑物外立面管理

8.1建(构)筑物外立面应保持完好、整洁,外立面无破损和表面脱落现象,无明显污迹、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清洗维护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清洗维护质量要求》GB/T25030的规定。

8.2建筑物屋顶应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堆放杂物。屋顶安装的设施、设备应规范设置。屋顶色彩宜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8.3建(构)筑物的外立面有碍观瞻、影响市容及脱落危险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粉刷、油饰,确保完好,整洁美观,并应保持原建(构)筑物的色调、造型和设计风格;因施工等原因致使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有明显污迹的,应当及时进行清洗、粉饰。

8.4建(构)筑物不得违法搭建附加设施,在进行外立面装饰、装修前,要先对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进行拆除,严禁违法建筑通过外立面装饰、装修合法化。各类附加设施宜统一规范设置,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封闭阳台、安装防护窗(门)应符合消防要求,不得超出栏板(杆)设置,涂饰色彩应与主体建(构)筑物外墙主调色相同或相协调。

2)沿街立面设置的遮阳篷、雨篷、空调外机等附加设施的下沿高度及突出道路红线的深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的规定。

3)沿街立面设置的空调外机支架或承台板应统一规范设置,统一定位、统一高度,做到横平竖直、布局美观、间距均衡。

4)同一路段沿街立面设置的遮阳蓬、雨蓬、晾衣架、窗台花架的形式、色彩应相对统一。

5)电力、通信等空中架设的缆线宜保持规范、有序,不得乱拉乱设。

8.5临街商店门面应美观,宜采用透视的防护设施,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8.6沿街建(构)筑物阳台、露台、外廊及窗外等无影响城市容貌的乱吊挂、乱堆放、乱晾晒,底层无堆放杂物、无乱倒垃圾、无出店、无占道经营。

8.7城市道路两侧的用地分界宜采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形式,绿篱、栅栏的高度不宜超过1.6m,围墙、栅栏或者绿篱后无堆放垃圾和杂物。胡同里巷、楼群角道设置的景门,其造型、色调应与环境协调。

8.8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以及《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汉中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有关规定进行规划控制。

8.9城市文物保护单位的外立面管理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遵照文物保护相关规划管控要求。

9.公共场所管理

9.1公共场所及其周边环境应保持干净、整洁,无垃圾、污水、痰迹等污物,无乱贴乱画、无人员露宿,无违章设摊,无擅自出店营业。

9.2交通站点、铁路客运站、长途汽车站、公交车站等公共场所出入口及周边,无乱设摊、堆放杂物、乱停车、揽客拉客或其他堵塞通道、妨碍通行和救援疏散等现象。

9.3菜场、集市、广场、剧院、体育场馆、学校、医院等人流密集的特定区域公共场所及周边,无滥发小广告、占道乱设摊、乱丢垃圾等行为。

9.4景区、集贸市场、学校、交通集散地应划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区域。

9.5对公共场所举办各类节庆、文化、商业等活动进行引导和管理,保持各类设施和场地整洁,活动结束后恢复常态。

10.城市水域管理

10.1城市水域应力求自然、生态,兼顾功能性和景观性,维护水体质量,保持容貌整洁。

10.2水面应保持清洁,无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水生植物等漂浮废弃物。水域两岸蓝线范围内无乱堆放物品,无倾倒垃圾。

10.3水体必须严格控制污水超标排入,无发绿、发黑、发臭等现象。

10.4城市水域范围内的环卫设施(如公共厕所、果皮箱、水面漂浮物拦截设施)、水利设施(如驳岸、防护堤、排水(污)口)、跨河管线设施、桥梁设施、码头及其带(系)缆设施和其他各类设施,应规范设置,保持整洁、完好。临河驳岸的排水(污)口应采取遮挡措施,无裸露现象。

10.5岸坡应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无占毁绿地现象,无定置渔网、渔箱、网簖,无违章建筑和堆积物品。亲水平台等休闲设施应安全、整洁、完好。沿河(湖)各类绿化设施、护栏、杆线及建(构)筑物上无晾晒、悬挂衣物,无违规悬挂标牌、条幅。

10.6岸边不得有从事污染水体的餐饮、食品加工、洗染等经营活动,严禁设置家畜家禽等养殖场。

10.7各类船舶、趸船及码头等临水建筑应保持容貌整洁,无乱堆积、乱搭建、乱晾晒、乱张贴、乱涂写和乱刻画,各种废弃物不得排入水体。

10.8船舶装运垃圾、粪便和易飞扬散装货物时,应密闭加盖,无裸露现象,防止飘散物进入水体。

第四节责任分工

1.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秩序的主管部门;

1.1各县(区、管委会)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秩序管理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1.2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公安、水利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秩序管理工作。

2.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委网信办、市委文明办、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文旅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按照《关于切实加强汉中市中心城区互联网自行车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汉市交发〔202385号)文件要求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工作。

2.1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是投放主体和经营管理主体,应对本企业运营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管理承担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各级政府部门和属地管理单位监督管理,遵守城市公共秩序,遵守本市其他相关管理规定。

3.各县(区、管委会)城市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经营性餐饮单位油烟污染行为进行查处;负责督促产生油烟餐饮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确保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

4.市城市管理局为本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4.1各县(区、管委会)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工作。自然资源、住建、交通、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的保持整洁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4.2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的保持整洁管理,由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与管理使用人另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在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已出售的原公有住房的外立面的保持整洁管理,由售房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房产管理单位负责。立交桥及桥下设施、人行过街天桥、公交车与汽车站等市政公用设施外立面的保持整洁管理,由设施管理经营单位负责。

5.市城市管理局是停车场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道沿石以上停车泊位的施划和日常监管等工作。市公安局负责道路机动车停车管理、道沿石以下停车泊位的施划以及停车场设置的交通影响评价等工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智慧城市建设、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


第二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1.适用范围及目的意义

1.1为进一步提高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实现城乡环境卫生显著提升,努力建设环境优美、绿色低碳、宜居宜游的生态城市,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汉中新篇章。根据《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与质量评价标准》等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指南。

1.2本指南适用于全市建成区所有地面、道路、广场及城市家具等公共设施的清扫保洁作业。

1.3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和质量除本指南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及汉中市相关政策的规定。

第二节编制依据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与质量评价标准》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第三节管理指南

1.废物箱

1.1废物箱应有明显标识并易于识别。分类废物箱分类标识的颜色和字体应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19)的规范规定。

1.2道路两侧或路口以及各类交通客运设施、公共设施、广场、社会停车场等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废物箱。

1.3废物箱必须被固定在设施服务带内或路面铺装上,以防挪动、损坏等行为的发生。布设位置不得占压盲道或占用绿化带,应距离人行道路缘石外侧 0.3m,与其他城市家具间距不小于0.6m

1.4城市道路两侧的废物箱的设置间隔宜符合下列规定:商业、金融业街道:50m~100m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100m~200m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200m~400m

1.5镇(办)建成区道路两侧设置废物箱间隔宜符合本章第1.4条的规定,并应乘以1.2~1.5的调整系数计算。

1.6广场应按每300m²~1000m²设置一处。

1.7废物箱应保持完好、清洁、卫生,无残缺、破损部件缺失,破损应及时更新或维护,无垃圾满溢,箱体无污迹,应摆放整齐、标识清晰、箱门常闭,周边地面无散落垃圾、污水和污迹。

2.垃圾收集站

2.1垃圾收集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封闭的居住小区内,宜设置收集站。

2)居住小区或村庄超过5000人时,应设置收集站。

3)居住小区少于5000人时,可与相邻区域联合设置收集站。

4)镇()建成区垃圾日产量超过4t/d时,宜设置收集站。

2.2收集站的服务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人力收集,服务半径宜为0.4km以内,最大不宜超过1km

2)采用小型机动车收集,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km

2.3垃圾收集站应密闭且设置给排水设施,并应有除臭措施,应干净、整洁,出入口及进出道路无垃圾洒落、污水滴漏,站外无异味。现有敞开式收集站应逐步改造为密闭式收集站。

2.4垃圾收集站的设备配置应根据其规模、垃圾车厢容积及日运输车次来确定。建筑面积不宜小于80m²

2.5垃圾收集站的布置应满足作业要求并与周边环境协调,外围宜设置绿化隔离带。

3.垃圾转运站

3.1垃圾转运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服务范围内垃圾运输平均距离超过10km,宜设置垃圾转运站;平均距离超过20km时,宜设置大、中型转运站。

3.2()宜设置转运站。

3.3采用小型转运站转运的城镇区域宜按每2km²~3km²设置一座小型转运站。

3.4垃圾转运站外形应美观,并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应采用先进设备,作业时应能实现封闭、减容、压缩。飘尘、噪声、臭气、排水等指标应符合国家相关环境保护标准要求,垃圾转运站应干净、整洁,出入口及进出道路无垃圾洒落、污水滴漏,站外无异味。

3.5大、中型垃圾转运站内应设置垃圾称重计量系统和监控系统,小型垃圾转运站内可设置垃圾称重计量系统和监控系统。

4.公共厕所

4.1城镇中居住区内部公共活动区、城镇商业街、文化街、港口客运站、汽车客运站、机场、轨道交通车站、公交首末站、文体设施、市场、展览馆、开放式公园、旅游景点等人流聚集的公共场所,必须设置配套公共厕所,并应满足流动人群如厕需求。

4.2公共厕所设置密度宜≥4/km²

4.3沿道路设置的公共厕所间距宜符合下列规定:商业区周边道路<400m,生活区周边道路400~600m,其他区周边道路600~1200m

4.4商业街区、重要公共设施、重要交通客运设施、公共绿地及其他环境要求高的区域的公共厕所建筑标准不应低于一类标准;主、次干道交通量较大的道路沿线的公共厕所不应低于二类标准;其他街道及区域的公共厕所不应低于三类标准。

4.5公共厕所均应设置公共厕所标志及相应的指引标志,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CJJ/T125的相关规定。

4.6公共厕所内部应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沟通路平;应有防臭、防蛆、防蝇、防鼠等技术措施。设备损坏应及时修理,确保功能完好。

4.7公共厕所周边环境应干净、整洁,无污水、无异味,化粪池无满溢。

5.清扫保洁

5.1城市道路应保持整洁,无垃圾、杂物、粪便、污水,无任意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无涂写、张贴、刻画等现象,清洁度指标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CJJ/T126的规定。影响交通的降雪应及时清除。

5.2环卫车、运输建筑材料、渣土等散体的车辆应当采取覆盖或封闭措施,运载液体的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运输途中无飞扬、散落和滴漏。

5.3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应达到所属等级作业要求及质量要求,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道路附属设施的清扫保洁等级应与所连接道路清扫保洁等级保持一致。不得将道路清扫的尘土、树叶等垃圾扫入花坛、绿地和绿化带内。

5.4车行道整体清洁,无垃圾、污渍、积水和冰雪,路面呈本色,无明显积存尘土;道路边角部位清洁,无积存垃圾;路面排水篦、交通隔离栏及周围无垃圾、落叶、尘土和积水。

5.5人行道、广场无积存沙土,无明显积水,无油渍污染,石块、杂草、粪便等其他废弃物。石砖无污垢,路沿石面干净;树坑无杂物、垃圾、杂草。

5.6道路边坡和边沟无垃圾。

5.7人行天桥、地下通道路面应干净,无积存污水、垃圾;阶梯、扶手、栏杆、灯饰等应干净、整洁,道路两侧墙面应无乱贴、乱画。

5.8垃圾桶(废物箱)、灭烟柱应完好整洁,表面无乱张贴、无乱涂写、无污物、无痰迹;周边无散落垃圾和污水。

5.9其他城市家具应无明显污迹,无乱张贴、乱涂写和过时破损标语。

5.10清扫保洁人员工作时间内必须着有反光安全标志的保洁工装,并保证工装规范、整洁,警示反光条完好无破损。

5.11清扫保洁作业工具及车辆应外观干净整洁,停放时应与道路呈平行方向。

5.12保洁时间:主次干道每日保洁时间≥16小时,街巷路面每日保洁时间≥12小时。

第四节责任分工

1.市城市管理局是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考核。

2.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辖区内城市管理部门对实施道路清扫保洁的责任单位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

3.报刊亭、公交站(牌)、导路牌等其他公共设施的清扫保洁按照职能划分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考核。

4.城市道路的清扫保洁和城市环卫公共设施由所在区域城市管理部门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负责。

5.公共场地(广场、物业自管区等)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由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

6.城市道路两侧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场、公交车始末场站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由管理单位负责。

7.门前卫生责任区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由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自行负责。

8.花坛、绿地、绿化隔离带的环境卫生保洁由绿化养护单位负责

9.道路施工、地下管线施工、下水道掏挖等作业区域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由施工单位负责。

10.举办各种活动时场地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由主办单位负责。

11.道路上设置的公共设施环境卫生保洁由各产权单位负责。

12.穿越城镇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由责任单位负责。


第三章  园林绿化管理

第一节      

1.目的及意义

1.1为巩固绿化建设成果,提高绿化养护质量,维护绿化养护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园林城市指南》、《城市绿化条例》、《陕西省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和有关文件,结合本市绿化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指南。

1.2本指南所称城市园林绿地为全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工程)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林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地等城市公共管理型绿地。

1.3本指南引用并参照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2012和《园林绿化养护标准》CJJ/T287-2018。绿地的养护管理,除应按本指南执行外,还应遵守国家、行业及其它地方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规定。

2.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均适用本指南,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指南》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节   编制依据

《园林绿化养护标准》CJJ/T287-2018

《城市公园分级标准》DBJ61/T 110-2015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

《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程》DBJ61-50-2008

第三节管理指南

1.总体要求

1.1城市绿地管理包含全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工程)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林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地等城市公共管理型绿地。

1.2城市绿化应遵循植物多样性及适地适树原则,优先选用乡土植物和引种驯化后在当地适生植物,合理配置乔、灌、草,注重季相变化。

1.3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城市绿化,应当保持植物生长良好、环境干净整洁,无垃圾杂物,无病枝枯枝和落叶堆积,无缺失、无污物、无乱搭乱堆。

1.4绿地环境应整洁美观,无痰迹、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渣土、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无垃圾杂物堆放,并应及时清除渣土、枝叶等,严禁露天焚烧枯枝、落叶。公共绿地不宜出现单处面积大于1㎡以上的泥土裸露。

1.5造型植物、攀缘植物和绿篱,应保持造型美观。绿地中模纹花坛、模纹组字等应保持完整、绚丽、鲜明。绿地围栏、标牌等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

1.6城市道路同一路段行道树应选用统一品种和规格的乔木。行道树应保持树形整齐、树冠美观,无缺株、枯株、死树和病虫害。行道树定杆高度基本保持一致,根据品种确定合理的分枝点高度,不得低于2.8m,不应影响交通信号灯、指示牌使用,不应妨碍车、人通行。

1.7绿带、花坛(池)应保持干净、整洁、完好,无垃圾,无踩踏、破坏现象。绿带、花坛(池)内的泥土土面应低于边缘石10cm以上,边缘石外侧面应保持完好、整洁;树池周围的土面应低于边缘石,宜采用树池格栅、草皮等进行覆盖,无泥土裸露,树池内无污物。

1.8城市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后备资源按照《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进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并应制定保护措施、设置保护标志。

1.9不得擅自占用绿地,无违规占绿、无违规建设、无乱堆放、晾晒衣物现象。不得在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上悬挂与绿化无关的物品。

1.10公园绿地内的园灯、石凳、雕塑小品、射灯、喷水池、护栏等各类城市绿化小品和附属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

1.11绿地内水体保持清洁,无漂浮杂物,无杂生水生植物。垃圾日产日清,无卫生死角。

2.道路绿地、公园、游园(广场)绿地养护

2.1总体要求

根据园林绿化所处的位置重要程度及植物的种类将养护管理由高到低分为一级养护、二级养护和三级养护三种等级。城市一类道路、重要节点和广场(包括植物和设施)、重点街区、古树名木等的养护管理划为一级养护;城市二三类道路、旅游点绿化(包括植物和设施)的养护管理划为二级养护;其他区域绿化养护划为三级养护。

1)植物养护

植物养护要重视和体现植物造景,对植物群落进行合理养护,使植物季相分明,色彩丰富,生长茂盛,营造优美植物景观。

2)病虫害防治

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严格落实植物检疫,防止检疫型病虫害侵入,其他病虫害危害应控制在防治指标之内。使用农药进行病虫害防治时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高污染农药产品。大力推广生物和物理防治。

3)卫生要求

绿地整洁,植物清爽,设施完好干净。绿地内无垃圾杂物,无枯枝和落叶堆积;无乱贴乱画、乱搭乱建,垃圾日产日清,无卫生死角。绿地内水体保持清洁,无漂浮杂物,无杂生水生植物。

4)管理指南

根据植物的生长及开花特性进行合理灌溉、施肥及修剪整形,无缺水、缺肥现象、无杂草、无垃圾、无明显病虫害。

绿地内植物栽植超过一定生长年限,存在植物长势衰弱、植株过密、种植结构不合理等情况时,应进行调整与充实,使植物群落完整,层次丰富,黄土不裸露,有整体观赏效果。

绿地内无违规侵占及建设,无乱堆乱放、晾晒衣物现象。

2.2行道树的养护

1)行道树要有群体特色效果,品种、规格相对统一,补植树品种、规格也应与现状行道树基本保持一致。

2)生长健壮,树冠丰满,主侧枝分布均匀、数量适宜,无枯死枝,整型树木造型美观。

3)树形完整美观,无枯枝、死杈。及时修剪下垂枝、干枯枝、徒长枝、交叉枝、病虫枝、过密枝、伤损枝、碰线枝等,不影响行人及车辆通行视线;及时抹芽,分枝点以下及以上1.5米内无萌蘖枝,倾斜树木要控制倾斜度,并逐渐扶正;遇强对流性天气及时清理断枝,组织抢扶斜树、倒树。

4)及时防治病虫害,病虫害率控制在5%以下。

5)树穴内杂草、垃圾和其他杂物,树体及树冠范围内无钉子、铁丝等各种杂物、悬挂物和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物品。

2.3 绿篱和花灌木具体养管

1)采用修剪等技术手段,控制植物高度,植物高度应满足《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等要求,不得影响交通视线;特殊地段的景观应按设计精心养护,形成有特色的植物景观。绿篱等整形植物应按照不同树木的生物学特性、开花习性、萌发特点等进行及时修剪,保持形态美观,灌木和花卉长势良好,枝繁叶茂,植株整齐一致。花卉适时开花,花多色艳。藤本和悬垂植物生长健壮,及时通过修剪去除枯死枝、病虫枝、残花败枝、徒长枝等,调整高度及生长密度,以达到良好的整体效果。

2)花卉花期整齐,株行距适宜,无死株枯枝,色彩效果好。

3)绿化带无缺株断垄,无黄土裸露,无明显杂草,无枯枝残叶,整洁无垃圾,种植土不高于道沿。

4)道路绿化带夏季做好抗旱保苗工作,冬季浇水应注意不要让水溢出,避免造成路面结冰。

5)绿篱修剪和草坪修剪的垃圾随产随清,保持绿地干净整洁。

6)根据植物生长特征及时合理施肥,充分利用有机肥,复合肥等,增加土壤肥力(要求一年施肥不得少于一到二次),改善土壤理化性状,保持土壤疏松,无积水。

7)道路绿化带养护作业必须穿着有反光标志的工作服,做到文明作业,尽量减少对行车的干扰。

2.4时令花坛养护

1)按设计精心养护,做到三季有花,花期整齐,景观效果好。花坛轮廓清晰,无残缺,花谢后及时将残花败枝剪去。

2)花卉植株生长健壮,花色艳丽,不露底土。无缺株倒伏,无枯枝残花,无杂草垃圾。

2.5草坪养护

1)整体效果

生长茂盛,草根不裸露;草坪无明显黄土裸露,无明显大面积枯黄现象,草坪修剪整齐,边缘线清晰。

2)养护要求

草坪坪地平整,无坑洼积水,无空秃。边缘线清晰(及时切边),护栏等防护设施完好美观;无石块、果壳纸屑及其他垃圾。草坪草生长茂盛,无枯黄叶,草坪内无明显杂草、垃圾,无明显病虫害。

2.6设施维护

1)绿地附属设施完好、分布合理、放置整齐、保持清洁。

2)设施及垂直绿化管护合理,廊架、假山稳固安全,植物达到正常生长量。

3)园路、铺装地坪平整,无大面积破损、无淤泥。

4)喷泉水池保持水面及水池内外清洁,水质良好,水量适度,喷泉运行正常。池壁美观,不漏水,设施完好无损;要求及时清除杂物,定时清洗水池。

5)供水、供电、排水、喷灌等管网设施维护良好。

6)指示牌、禁令牌、宣传牌设置合理、规范、无污渍。

7)各种设施定期维护维修,无安全隐患。

2.7古树名木

古树名木管理参照《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和《汉中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和《陕西省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程》DBJ61-50-2008中第3.6节关于古树名木的保护与养护的相关要求。

3.公园绿地养护

城市公园依据DBJ61T110《城市公园分级指南》共划分为三个指南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公园、二级公园、三级公园。

3.1植物养护

按植物生长习性分别养护,做到季相分明,群落完整。

植物生长健壮正常,绿化景观效果良好,无枯枝、无死树。绿地内杂草应及时予以清除。每年施肥不得少于一到二次。

3.2设施维护

公园附属设施完好、分布合理、放置整齐、保持清洁。

园路铺装平整无破损、无积水,园林照明、音响设备、垃圾箱、座椅等及时维修、擦拭,无影响观瞻现象。

指示牌、禁令牌、宣传牌、园林雕塑等设置合理、规范,干净整洁无污渍。

各种设施设备按时检修,无安全隐患。

3.3病虫害防治

提倡严格落实植物检疫,防止检疫型病虫害侵入,其他病虫害应及时防控。使用农药进行病虫害防治时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高污染农药产品。病虫害应控制在5%以内。

3.4卫生要求

地面卫生,无垃圾杂物,墙面无涂刻、无张贴,建筑物上无蛛网。

公园内水体无漂浮杂物,无杂生和非种植水生植物。

垃圾日产日清,无卫生死角。

公厕管理符合国家指南《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GB/T17217规定。

4.其他附属绿地养护参照以上指南执行。

第四节   责任分工

1.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的行业指导、督查检查,负责中心城区职责范围内的园林绿化管理和古树名木保护。各县(区、管委会)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管理。

2.各县(区、管委会)、市滨江新区发展服务中心、市一江两岸办园林绿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各自区域内公共绿地的维护管理。

3.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文旅局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河道、旅游景点等园林绿化维护管理。

4.单位、居住区附属绿地等社会绿化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管理。

5.新建绿地经验收合格养护期满达到移交条件的,严格按照《汉中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理办法》(汉政办发〔202017号)进行移交,由园林绿化相关业务部门维护管理。不具备移交条件,未移交的绿化项目养护管理,由原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四章  建筑工地管理

第一节   

1.适用范围及目的意义

1.1为加强对四类工地(在建工地、待建工地、拆迁工地、临时性小型工地)的现场管理,维护城市环境整洁,促进在建、待建、拆除工地文明施工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根据《城市容貌标准》《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汉中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手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指南。

1.2本指南所称的在建工地,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入实质性施工阶段的工地;待建工地是指征而未建,或进行清表、平场、围挡、临建等准备工作的工地;拆迁工地是指在征收土地上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拆除等活动的工地。

第二节  编制依据

《城市容貌标准》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汉中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手册》

《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节   管理指南

1.在建工地

1.1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采用硬质围挡,高度一致,色彩和谐,不得有间断、敞开,不得有泥浆外漏等现象,不得使用广告牌或彩钢板代替施工围挡。市区主要路段(临市政道路边)的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距离交通路口20米范围内占据道路施工设置的围挡,其0.8米以上部分应采用通透性围挡,并应采取交通疏导和警示措施。

1.2围挡材质、规格满足统一标识要求,严格执行围挡施工铭牌、温馨提示、公益广告等设置标准,围挡按要求设置公益广告内容或文化墙。各类公示信息准确、字体清晰、位置醒目,对破损陈旧的宣传广告应及时更换更新。

1.3优化围挡设置空间,避免不合理占道现象。施工完成后尽快拆除围挡,清理杂物,硬化铺设路面,恢复道路通行功能。

1.4施工现场出口处须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和沉淀池(1×1×1.5米),确保车辆驶离建筑工地前冲洗干净上路。土方和建筑垃圾必须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

1.5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污水应经沉淀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1.6施工现场应设置封闭式建筑垃圾站,办公区和生活区应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应及时清运、消纳;施工区域不得出现方便碗、方便筷、烟头等生活垃圾。

1.7施工物料堆放应规范,水泥、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篷盖封闭。

1.8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要进行硬化处理,并定期清扫、洒水,保持路面干净整洁。

1.9建筑工地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1.10建筑物内垃圾应采用容器或搭设专用封闭式垃圾道的方式清运,严禁高空抛掷。

1.11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1.12在规定区域内的施工现场应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的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降噪措施,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1.13施工现场厕所应为水冲式无害化厕所,便器应干净整洁,须有专人负责,定期清扫、消毒,并配置灭蝇设施。施工现场临时厕所的化粪池应进行防渗漏处理,并定期进行清理。

1.14施工现场食堂必须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炊事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食堂的炊具、餐具及公用饮水器必须及时清洗定期消毒,食堂用水符合国家指南,厨房应干净整洁、防蚊防蝇防蟑螂措施到位;在非生产区设有集中餐饮区的,施工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并清洁卫生,食品制售经营户必须有合法的食品经营资质,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上岗。

1.15建筑工地要制定病媒生物防制措施,清除卫生死角,完善三防设施。在项目部办公室、生活区、食堂、厕所等部位消杀四害,设立人工毒饵站。办公区、厕所、食堂门口应挂防蚊纱帘,窗户应有纱扇。垃圾桶应密闭加盖、干净整洁。

1)工地食堂:下水道口、通风口防鼠处理,安装纱门、纱窗、纱罩、灭蝇灯等防鼠防蝇设施,卫生清洁。操作间、储藏间门扇下方设置不小于0.6米挡鼠板。墙面、地面无洞、无缝,消除老鼠、蟑螂孳生、栖息处。操作间灶台及其周边应贴磁砖,所贴磁砖高度不小于1.5米。

2)工地厕所:必须是无害化厕所,做到水冲,无污垢,无蝇蛆,有专人保洁,并做好日常记录。

3)工地内场:无积水,洗车槽、沉淀池、水泥池、排水明沟以及洼地经常清捞、无污垢淤积,定期投放生物杀虫剂或缓释剂灭蝇灭蚊。

4)工地门前五包区:无散露垃圾、杂物、积水和积水容器等。

5)扑杀四害:完成现场老鼠、成虫扑杀工作,地下室电梯滴水坑或有积水的房间及设施(含自动冲洗设施的蓄水沉淀池)应采取药物杀灭蚊幼孳生。

1.16建筑工地要严格执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及时对工地围挡破损的喷绘广告、外脚手架上污损破损的密目式安全网及宣传条幅进行更换,保持施工现场场容场貌、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1.17建筑工地办公区与生产区应采用通透式围栏隔离,围栏高度不低于1.8米。

1.18组织机构健全、责任明确、制度完善、资料齐全,并定期开展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检查,自动寻找差距,补足短板。

1.19施工现场生活区宿舍、休息室必须设置可开启式外窗,床铺不得超过2层,不得使用通铺。

1.20严禁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立职工宿舍。

2.待建工地

2.1围挡设置标准同上列在建工地中1.1—1.3”条。

2.2做好工地内外的保洁工作,围挡外的门前五包由项目实施单位落实,明确专人管理。对设置围挡外野广告全部清除,对围挡宣传标语、健康知识宣传、公益广告等破损陈旧的进行定期更换更新。

2.3场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杂草等全部清除,无乱搭乱建现象,无旱厕,工地设有门卫室的应单独搭建,不得利用未拆除房屋替代。

2.4拆除现场应做到场地平整,无残垣断壁,裸露土方必须覆盖或绿化。

2.5临近主次干道50米范围内且三个月内未开发场地应设置临时停车场、便民市场等,设置停车场岗亭的应单独设置,不得利用未拆除房屋替代。

3.拆迁工地

3.1已拆除区域和正在拆除区域围挡设置标准同上列在建工地中的1.1—1.3”条。围挡设置不占道,不妨碍交通。工地出入口不具备设置冲洗台、沉淀池等设施的,应设置除泥、冲洗等设施,确保运输车辆不带泥行驶,污染城市道路。

3.2做好拆除区域内外的保洁工作,围挡外的门前五包由项目实施单位落实,明确专人管理。对设置围挡外野广告全部清除,对围挡宣传标语、健康知识宣传、公益广告等破损陈旧的进行更换更新。

3.3场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杂草等全部清除,无乱搭乱建现象,无旱厕,工地设有门卫室的应单独搭建,不得利用未拆除房屋替代。

3.4临近主次干道50米范围内且三个月内未开发场地应设置临时停车场、便民市场等,设置停车场岗亭的应单独设置,不得利用未拆除房屋替代。

3.5出入口主要道路应硬化,并设置冲洗台,渣土清运车辆100%冲洗,100%密闭运输。

3.6现场房屋拆除作业时必须采取湿法作业,及时清运拆除形成的建筑垃圾,不能及时清运的应采取覆盖或绿化措施,并对拆除现场进行场地平整。

3.7未拆除房屋应保持楼栋内外整洁,已拆除部分房屋形成残垣断壁的,应对外立面统一进行覆盖。

4.临时性小型工地

应急抢险工程及市政、管网等临时性工程应采取通透式围栏,需占用道路、人行道的分别由住建、城管部门审批,占用道路路面铺设硬质防污板,建筑垃圾及时清理,保持现场干净整洁。部分因时限要求、场地限制或其他原因不能进行施工围挡的,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工程险要处采取隔离措施。

第四节   责任分工

1.对已进入实质施工阶段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现场管理由市县区住建部门负责;给排水、供气、供热管道开挖敷设以及埋设电力、通信管线开挖等管线工程现场管理由市县区城管部门负责;待建工地、拆迁工地现场管理由县区政府及镇办负责。

1.1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理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结合中心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和相关部门职责情况,形成由县区政府及镇办、市区住建、城管等部门组成的三类工地现场监管体系。

1.2在建工地的扬尘污染治理由建设单位负责,具体工作可由施工单位实施,其监管工作由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待建工地的扬尘污染治理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其监管工作由辖区镇办具体负责。拆除工地应严格落实湿法作业,拆除指挥部(拆迁办)和辖区镇办要严格履行扬尘治理监管责任。

1.3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应严格按照施工的现场相关标准组织施工,县住建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零星改造项目由所在地镇办统筹协调社区(村)委会、业主委员会、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监督施工、监理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质量安全管理,落实扬尘治理主体责任

第五章 单位、社区(小区)及

城乡结合部管理

第一节   

1.目的及意义

为加强对单位、社区(小区)及城乡结合部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整洁,根据《城市容貌标准》《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指南。

2.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单位、社区(小区)及城乡结合部管理工作均适用本指南,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指南》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节编制依据

《城市容貌标准》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第三节   管理指南

1.环境卫生

1.1路面硬化平整,排水设施完善,无明显坑洼积水,照明设施全覆盖。

1.2环境卫生状况良好,清扫保洁全覆盖,地面、停车场、车棚及其他公共场所无粪便、垃圾、卫生死角,无污水横流现象。

1.3无车辆乱停乱放、占用绿化带、堵塞道路现象;无乱贴乱挂、无乱摆乱占、无乱搭乱建、无乱拉乱扯现象。

1.4地面、楼道玻璃、门窗及墙壁无油污、无小广告,无乱贴乱画现象。

1.5道路、单元楼道、地下车库通道、人防出口、消防通道及楼道内无杂物乱堆乱放。

1.6路灯、消防设施、围栏、楼道扶梯、楼道内照明灯、信报箱、电梯轿厢、健身休闲设施等公用设施应保持清洁、完好,无小广告、无污渍。

1.7污水井(管道)、污水化粪池管道通畅,无淤堵、冒溢现象。

1.8公厕设施配置齐全,卫生良好,有三防设施,无旱厕。

1.9无违章饲养畜禽等现象。

1.10铁路沿线环境整治达标,无轻飘物品、垃圾积存和其他十乱现象。

1.11再生资源回收站点配置完善、管理规范。

1.12河道、坑塘及周边环境整洁,无生活垃圾堆放,水面无漂浮垃圾。

1.13无露天焚烧农作物、垃圾现象。

2.垃圾清运

2.1生活垃圾定点投放,有分类垃圾箱(桶)或垃圾分类投放点,垃圾房、箱(桶)完好、整洁,无垃圾露天堆放现象。

2.2垃圾日产日清,垃圾桶分类定点放置、密闭加盖、摆放整齐,不得堵塞通道、影响车辆出入,垃圾桶及垃圾存放点周边无散落垃圾和积存污水,无恶臭,基本无蝇,无垃圾满溢现象。

2.3有建筑垃圾(装饰装修垃圾)、大件垃圾临时存放点,视存放情况及时清运。

3.绿化养护

3.1绿化管护良好,基本无泥土裸露现象;庭院实行绿化美化,环境整洁美观。

3.2对各类树木、绿篱、地被等植被及时实施整形修剪,剪除徒长枝、枯死枝、折断枝、病虫枝及下垂枝等,消除绿化安全隐患。

3.3及时清理带病虫的落叶、杂草等,及时进行病虫害防治,消灭病源、虫害,防止病虫扩散、蔓延。

3.4清理绿地内杂草、杂树、枯死植物及各类垃圾,保持绿地整洁卫生。

3.5无毁绿种菜、违章占绿、悬挂与绿化无关物品的现象。

4.病媒生物防制

4.1以环境卫生整治为主、药物消杀为辅,通过清除积水、露天存水、垃圾和堆积物等四害孳生地,消除病媒生物孳生环境。

4.2定期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并有消杀记录,认真组织落实集中灭鼠等各项措施。

4.3楼道内、楼宇周边灭鼠毒饵站设置规范,并做好日常维护。

5.宣传教育

5.1规范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并及时做好内容更新。

5.2规范设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市民(居民)公约等公益宣传。

第四节责任分工

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物业小区环境卫生的行业指导、督导检查。

2.市民政局负责全市社区环境卫生的行业指导、督导检查。

3.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的涉农行政村和涉农村(社区)环境卫生的督导检查。

4.企事业单位负责本系统内(含下属单位院落及家属院)环境卫生的行业指导、督导检查。

5.各县(区、管委会)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无小区环境卫生的行业指导、督导检查。

第六章城市家具管理

第一节 总则

1.目的及意义

城市家具,作为展现城市形象、构建社会活动和体现历史文化的重要物质媒介,对于提升城市品质与形象、丰富居民生活体验、实现精细化管理、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优化公共服务以及推动社会协同治理等方面均具备深远意义。为切实提升城市家具管理水平,推动管理走向规范化、系统化、长效化和标准化,特制定此管理指南。

2.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城市家具管理工作均适用本指南,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指南》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节 编制依据

《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道路城市家具设置与管理规范》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陕西省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城市家具团体标准》

《汉中市城市家具导则》

第三节 管理指南

对城市家具各类设施进行系统性分类,分为城市交通系统、城市照明系统、公共信息系统、路面铺装系统、公共服务系统、城市公共艺术景观系统六大系统。

1.城市交通系统

1.1交通设施杆

1)交通设施杆应合理布局,做到各类标识、标牌有机结合、一杆多用。

2)杆件、版面、设备等不得侵入道路建筑界限。

3)应避免版面、设备等被树木、桥墩、柱等物体遮挡,影响视线。

4)新建交通设施杆设置时,应预留功能设备的安装位置和接口,以便后续搭载监控杆网络智能设施等设备。

5)大型指路标志、大型分道标志、大型信号灯,可单独立杆。

6)小型指路、旅游区、注意行人、施工标志、禁止左转等设置位置相对灵活的标志,应整合至附近大型交通设施杆。

7)小型人行横道、单行路、停车让行、禁止驶入、线形诱导标志等设置位置相对固定的标志,宜整合至附近大型交通设施杆。

8)智能卡口、行程OD调查、微波流量检测、违法监测、交通监视、小型信号灯、视频安防监控等,宜整合至附近大型交通设施杆。

9)部件缺失,破损应及时更新或维护,确保设施外观与功能完好,摆放整齐。

10)进行定期的巡检和检查,以确保交通设施杆的稳固性、完整性和正常功能。特别注意是否有损坏、锈蚀、杆身倾斜等情况。

1.2道路交通标志

1)道路交通标志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设置,由交警部门主管并审批。

2)交通标志的设置位置应满足道路使用者在动态条件下的视认性及发现、判读标志及采取行动所需的前置距离要求。

3)交通标志应采用逆反射材料制作标志面或安装照明设施,也可以根据地形、日照情况采用发光式,以保证良好的可视性。

4)不应影响道路的停车视距和妨碍交通安全。

5)不宜紧靠沿街建筑物的门窗前及车辆出入口前。

6)与沿街建筑物宜保持1m以上的侧向距离。

7)不应被道路结构、照明设施、监控设施、广告构筑物以及树木等遮挡。

8)快速路标志之间间距不应小于100m,其他道路在路段上的标志最小间距不应小于30m,当不能满足最小设置距离时,应采用互不遮挡的支撑结构形式。

9)定期进行合规性检查,确保交通标志的设置和使用符合国家、地区或城市的交通标准和法规。

10)保持交通标志的清晰度,防止污损、涂改或遮挡,确保标志信息能够清晰可见。

11)定期评估交通标志的技术性能和设计是否仍符合最新的交通规范,进行更新和升级。

1.3护栏

1)车站、码头、人行天桥和地道的出入口、商业中心等人流汇聚区的车道边,应设置人行护栏。

2)根据需要布设中央分隔带护栏和侧分隔带护栏,其布设宜以交叉路口停止线为起始点,同时应根据行驶轨迹不得妨碍车辆的正常行驶,起始点应设置端部警示标志。

3)双向六车道及以上的道路无中央分隔带且不设防撞护栏时,宜设中央分隔带护栏。

4)应从人行道缘石坡道结束位置开始布设,人行护栏及柱桩应紧贴路缘石内边线布设。

5)在设置有人行横道线的信号控制交叉路口,从人行横道设置位置往道路两侧延伸30m设置。

6)结合日常环卫进行清洗、维护。

7)出现损坏、空缺、移位、歪倒时,及时进行更换。

8)建议排查,并积极拆除不必要的人行护栏。

1.4隔离设施

1)原则上,在满足建筑物周边的公共安全,步行区人流与无障碍通道通行顺畅的前提下,不得设置隔离设施。确需设置的,以设置花箱、座椅、城市小品等功能类设施为主,应符合城市家具设置导则相关要求,并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置。

2)既有布点如影响人流通行或户外活动开展,应由责任主体委托专业机构评估实施减设。

3)隔离设施为防止夜间行人或骑车者误撞造成伤害,应布设反光膜、警示灯等。

4)隔离设施不应妨碍行人通行安全,且不应妨碍无障碍通行,做到设置规范、整齐、美观,降低对道路的不良影响。

5)不规则空间设置时,间距不应妨碍无障碍通行。

6)隔离设施外缘不得侵入机动车道、人行道空间,并保证外缘距离与其他空间的通行距离。

7)根据城市空间类型进行布设。应注意疏密有度、尺度合理,不影响空间开阔度与整洁度。

8)隔离设施表面污浊或贴有小广告,应尽快将其清洗干净。

9)隔离设施变形、弯曲倾斜或松动的应尽快加以修复或替换,并应保证样式、高度、尺寸一致,避免杂乱不一。

10)反光带破损后应及时修复。

1.5候车亭

1)候车亭进车端应有良好视线,候车亭尺寸应根据需求设计并与站台相协调。

2)候车亭应设有立柱、顶篷等设施,宜设置座椅、靠架等。各种设施应坚固耐用且不应影响乘客集散和行人通行。有条件的候车亭应设置无障碍通道。

3)候车亭的配套设施设计要完善齐全,有智能公交系统、废物箱、指路牌、站台围栏、候车座椅等配套设施。完善的配套设施可以充分为候车人提供及时的到站信息、垃圾的定点处理、准确方向的指引、安全的候车亭范围、舒适的座椅休息。

4)公交候车亭应设置在宽度大于3.5m且具备施工条件的人行道上,或设置在不小于1.75m的侧分隔离上。

5)普通道路、景区、历史街区等区域,公交候车亭设置样式应保持统一。

6)候车亭高度不宜低于2.5m,顶棚宽度不宜少于1.5m,且与站台边线竖向缩进距离不宜小于0.3m

7)候车亭内宜设置线路图、街道示意图、运营信息显示装置、沿途景观宣传等设施,快速公交候车亭宜设置安全监控系统、车辆运营信息显示系统和广播系统。

8)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围护栏杆、座椅、椅架、卫生设施和管理用房等设施,且应安装牢固。

9)确保候车亭的结构稳固,无损坏、漏水等问题,确保安全使用。

10)确定候车亭功能保持完好、外观无涂写、张贴、悬挂、外露结构洁净无积尘、无污物、保持卫生整洁。

11)对候车亭的防雨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屋顶、墙体等结构完好,防止雨水渗透。

2.城市照明系统

2.1路灯

1)路灯宜与导向牌、路牌等杆件类家具设施进行多杆合一设计。

2)景观要求较高或照明要求较高的路段,可增加灯杆杆体照明设计。

3)路灯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内,灯杆位置应选择合理,与架空线路、地下设施以及影响路灯维护的建筑物保持安全距离。

4)特殊的交通位置应提高街道易读性,夜晚照明须保证清晰可见,包括交叉口、坡道、公交站点、关键景观节点和活动区。

5)灯杆可根据道路横断面形式、宽度、照明要求以及周边环境等,设计为单侧布置、双侧交错布置、双侧对称布置、中心对称布置等。

6)在侧分带或中央分隔带中安装时,应居中设置,与其他大型交通标志牌中心对齐。

7)保证灯具功能完好、无漏电、外观整洁、无遮挡、灯具安装牢固、无炫光及光污染。

8)应适当修剪遮挡光线的行道树枝叶,保证道路照明不被遮挡。

2.2景观灯

1)应与被照对象和所在区域的特征相协调,禁止与交通信号灯等造成视觉混淆。

2)景观灯布置应根据环境条件和安装方式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禁止影响历史建筑等文化遗产保护,光线不得对行道树、灌木、花卉等植物的生长造成影响。

3)提供均匀柔和的照明效果,避免刺眼或过于强烈的光线,以保障夜间景观的舒适感。

4)采用节能的LED或其他高效照明技术,降低能耗,减少环境影响,符合节能环保的原则。

5)保证灯具功能完好、无漏电、外观整洁、无遮挡、灯具安装牢固、无炫光及光污染。

2.3草坪灯

1)提供足够的照明,确保草坪在夜间有良好的可见度,为人们提供安全的户外空间。

2)草坪灯应考虑安装的便捷性和维护的简易性,以降低安装和维护的成本。

3)草坪灯要考虑其风格与周围环境或建筑的搭配,以保持整体设计的一致性。

4)控制草坪灯的光污染,避免过度亮度和光线的泄漏,减少对周围居民的干扰。

5)草坪灯应设置在合适的位置,以确保照明效果和美观性。考虑到草坪布局、植被分布和使用需求,合理选择安装点。

6)草坪灯的设置应避免距离建筑物、植物和其他设施过近,确保安全距离以防止火灾或损坏。

7)根据草坪的大小和形状,合理规划草坪灯的照明覆盖范围,确保整个区域都能获得均匀的照明。

8)定期检查照明系统、维护灯具,确保照明效果正常,提高夜间观赏性。

9)维护草坪灯结构、电源、照明等,以及防水防潮处理,延长设备寿命。

3.公共信息系统

3.1路名牌

1)路名牌应尽可能与其他交通设施或者照明杆件合杆设置。

2)单独设置时,应根据周边环境,结合道路结构、交通状况、周边绿化及设施等,设在行人、车辆最易看见的位置。

3)地名标志一般可采用:立柱式(安装在一根或一根以上的立柱上)、悬臂式、附着式(如钉挂、粘贴、镶嵌等)、以及其他方式设置。

4)设计方便更换的结构,以便在路名变更或维修时能够及时更新路名牌。

5)符合国家或地区的标准和规范,确保路名牌的设计和设置合法合规。

6)一般情况下,街、巷的交叉口均应设置街、巷地名标志。当两交叉口间隔大于300m时,可适当增加街、巷地名标志的数量。

7)设在人行道时,宜设置在距离停止线2-4m,距离人行道路缘石外侧0.3m处,与行车方向平行。

8)应保证功能完好、外观整洁、牌面字迹清晰、无污无遮挡。

3.2安全警示牌

1)道路安全警示牌的位置应在为行人和车辆提供足够的反应时间和安全距离的距离之内。

2)不应妨碍道路使用者的视线。

3)不应阻碍道路交通。

4)在直行道路上,应尽量放置在视野范围内。如果不能满足这个要求,则应考虑增加与车辆的距离或安装多个警示标志。

5)在直行道路上,距离道路面应为1.5-2.5米。

6)检查标志受损、变形、褪色、磨损等情况,确保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要求。

7)定期更换使用寿命到期的标志,确保标志的清晰度和有效性。

8)在涉及标志变更的情况下,应当根据相关标准或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3.3综合信息牌

1)根据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合理选择电子信息牌的设置位置,避免影响交通流畅和安全通行。

2)设置高度应当考虑到行车人员和行人的视线,保证其信息传递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便于信息的获取以及宣传。

3)景观和人文类介绍的综合信息牌应视沿线景点需要设置。具体设置间距视情况而定。

4)在需要重点指示的信息源(目的地)1公里范围内,应以200~500m为间距提前设置。

5)建立日常的巡查制度,根据实际情况,保持清洁。

6)每年应定期进行2次信息的收集与整理。可根据信息量的动态变化更新。

4.路面铺装系统

4.1盲道

1)盲道铺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及《无障碍设计规范》相关要求。

2)盲道应避开树木(穴)、电线杆、拉线等障碍物,其他设施不得占用盲道。

3)盲道上通常设置有引导线或凸起条,用于引导盲人沿着正确的路径行走。这些线条可以是凹槽、凸起的方块、线条或其他明显可感知的形状,供盲人的手或脚感知,以确保他们沿着预定的方向行进。

4)行进盲道应与人行道的走向一致。

5)行进盲道的宽度宜为0.25m-0.5m

6)行进盲道及盲道两侧各0.25m人行道空间内不应设置城市家具。行进盲道宜在距围墙、花台、绿化带0.25m-0.5m处设置;如无树池,盲道与路缘石上沿在同一水平面时距路缘石不应小于0.5m;盲道应避开非机动车停放的位置。

7)盲道在起点、终点、转弯处及其他有需要处应设置提示盲道,当盲道的宽度大于0.3m时,提示盲道的宽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

4.2井盖

1)设在人行道上的各类井盖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井盖应使用规范的专业标识。

2)建议使用双层井盖与路面铺装保持平整和材料一致,井盖铺装面应与人行道铺装面平齐,高差不得大于1cm

3)井盖必须具备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确保行人和车辆在经过井盖时的安全,并保护地下设施免受外部压力的影响。

4)井盖的设计应考虑到便捷性和易于操作,以方便工作人员进行维护、检修或清理地下设施等必要的操作。

5)井盖上应标有文字、图标或颜色等标识,以指示井口或管道口所属的设施类型,例如供水、污水、电信等。

6)应确保井盖在功能、外观上完整,如遇破损、凸起、凹陷等问题时需及时修复修补,避免安全隐患。

4.3树池

1)树池铺装面宜与人行道铺装平齐。

2)树池通常是一个围栏或边界结构,用来容纳土壤和树木的根系。它可以是方形、圆形或其他形状,应该具有足够的深度和宽度,以提供树木生长所需的土壤空间。

3)树池树应保证形态及功能的完整性,避免破损导致的安全隐患等。

4)树池应定期清理检查,避免街道垃圾、杂物等堆放。

5)对缺少植物的树池应及时补种,若短期内不能补种,应结合植物覆绿、散铺材料填充等方法保持树池美观,避免黄土裸露。

5.公共服务系统

5.1公共座椅

1)公共座椅设计应符合人体工学原理,确保合适的座椅高度、宽度和深度,以提供舒适的座椅体验。

2)结构应坚固稳定,能够承受正常使用和外部冲击。

3)表面材料应易于清洁,能够抵御污渍和较差的磨损。避免使用容易积灰或难以清理的材料。

4)人行道宽度在5m以下时,座椅应充分考虑人行道和路外绿地、行道树、护栏、建筑退界空间的结合设置。

5)设置在不同场所时,考虑场所需求和行人需求,采取直线式、围合式或者自由式布局满足不同的活动需求。

6)确保支撑结构没有明显的裂缝或变形。

7)确保表面没有破损、裂纹或严重的污渍。需要及时清理污渍,并对损坏的表面进行修复或更换。

8)检查座椅上的安全标志,确保座椅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必要时更新或替换安全标志。

5.2花箱

1)道路节点花箱的设置,既要考虑车辆快速通过时的整体效果,也要满足人们停留时的细部效果。同时,节点位置是交通导向的重点,要着重与标识性,着重与周围环境协调。

2)一些花箱具有移动性,可以方便地在不同的位置进行摆放和布置。它们可以配备移动轮或手柄,以便于搬运和调整位置。此外,可配备防止滑动或倾斜的稳定装置,确保稳定性和安全性。

3)花箱作为容器供花卉、植物生长扎根,以矩形、圆形、方形或其他形状为主,需要具有足够的深度和宽度,以容纳土壤和植物的根系。花箱通常具有排水孔或其他排水系统,以避免过度浸水和促进良好的水分管理。

4)定期清洁花盆、残枝等,保证干净整洁;较大的花应定期换土、松土等,保证其透水性和透气性。

5)应遵照不干不浇,浇则浇透的原则,以能看见水分从底部孔缓慢渗出为佳,浇水相对均匀,不出现明显的局部干旱或积水现象。

5.3廊架

1)应满足夏季遮阳、冬季阳光照射、冬季夜间保温以及自然通风、采光、视野等基本要求。

2)连廊应统一材质、样式、颜色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构造简洁、经济实用、耐久美观,便于维修和清洁。

3)应考虑荷载效应。应分别按系统自重、风荷载、正常使用荷载、施工阶段及检修中的荷载等验算其静态承载能力,做抗风振、抗地震承载力验算。

4)建议在市区交叉路口及非机动车道无绿化遮阴的空间设置风雨连廊。

5)建议考虑交通站点与连接位置的步行路线,构建系统完整的遮避雨步行体系。体系可覆盖站点周边200m范围区域,连接范围内的公交站点、办公区、商业区、居住区、大型公共建筑区等。

6)设置廊架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不得遮挡交通视线。

7)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移动设置地点。

8)确定设施功能保持完好、无漏电、外观无涂写、张贴、悬挂、搭盖,外露结构洁净无积尘、无污物、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5.4直饮水设施

1)确保直饮水设施的水源符合相关的卫生标准和水质要求,保证饮用水的安全和健康。

2)设计简单易用的操作界面,确保用户能够轻松获取饮用水,特别是对于儿童和老年人。

3)考虑残障人士的需求,确保直饮水设施的高度和操作方式对轮椅用户友好。

4)根据使用场所的人流量,合理设置足够数量的直饮水设施,避免拥堵和等待时间过长。

5)定期清洗水龙头和出水口,防止污物和细菌滋生。使用无香料、无色素的清洁剂,确保清洁效果。

6)定期检测水质,确保直饮水设施提供的水质符合相关卫生标准。进行必要的水质测试,并记录测试结果。

7)定期清理直饮水设施水箱内部,并检查水道是否通畅,确保水流畅通。

8)定期检查直饮水设施的外观,包括外壳、显示屏、按键等部分,确保没有破损、刮伤或褪色。

5.5电箱

1)各专业配电箱宜本着集约设置的原则,进行小型化、箱体共用式的设计。

2)一般布设在公共设施带、路边绿化带内,不宜布设于路口人行道,居住小区和商业设施等进出口处,不得影响道路交通。

3)不宜在路口视距三角区内设置,避免安全隐患。

4)市政箱体宜与周边道路及景观相协调,美观大方。

5)同路段外形宜统一,并配上标志名牌,注明控制箱类别、产权单位、报修电话及警示标语。

6)装饰罩宜有镂空或格栅设计,满足通风要求。

6.城市公共艺术景观系统

6.1灯光小品

1)灯光小品的设计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确保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对市民和环境造成安全隐患。

2)结合科技手段,设计可交互的灯光小品,引发市民的参与感,营造互动式城市空间。

3)灯光小品的设计应适应不同环境和气候条件,具备良好的适应性和稳定性。

4)在选择灯光小品放置位置时,需要综合考虑城市规划、交通流线、周边环境和设计目的,以确保灯光小品能够与城市景观和功能相协调。

5)可放置于公共广场,营造独特的夜景氛围,吸引市民和游客聚集。

6)沿街道的景观带或绿化带设置灯光小品,增加街道的特色,提高行人和驾驶者的夜间体验。

7)在繁华的商业区域,如购物街、商业广场等设置灯光小品,增加商业区的夜间吸引力。

8)定期清理,去除尘土、杂草和其他污垢。对不同材质的装置采取合适的清洁措施,保持其美观。

9)定期检查照明系统、维护灯具,确保照明效果正常,提高夜间观赏性。

6.2艺术装置

1)人行道上的艺术装置应遵循景观设计的基本原则,如功能完善、个性特色、文化情感等内容。

2)艺术装置禁止构成健康和安全风险,禁止对人行或车行视线造成限制或影响通行。

3)艺术装置应该具备一定的实用功能,可与其他城市家具设施组合设置。

4)定期清理艺术装置表面,去除尘土、杂草和其他污垢。对不同材质的装置采取合适的清洁措施,保持其美观。

5)如果涉及到植物,需要进行植物的定期修剪、浇水和施肥,以保持植物的生长状态,确保景观的绿化效果。

6)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检查结构稳定性、固定件是否紧固,防止因安全隐患导致的意外发生。

7)更新或修复信息标识,确保标识清晰可见,提供相关信息或指引。

6.3城市雕塑

1)城市雕塑设置禁止构成安全风险,禁止对人行或车行视线造成限制或影响通行。

2)城市雕塑在道路空间的点位设置应符合场地的规划设计条件,禁止与场地历史保护、生态保护、安全防灾等方面的规划设计要求相冲突。

3)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包括检查雕塑周围的环境、警示标识,确保公共安全。

4)定期检查照明系统、维护灯具,确保照明效果正常,提高夜间观赏性。

5)维护雕塑周围的环境,确保周边区域的卫生,保持雕塑的美感和观赏性。

第四节责任分工

1.所有人和属地管理部门

城市家具的所有人是责任主体,所有人负责城市家具的综合管理,包括运维养护及增改减审批、实施。当所有人非属地管理部门时,所有人可委托属地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城市家具的运维养护,由所有人支付相关费用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也可自行实施管理维护。

2.公共空间管理单位

公共空间管理单位是独立的第三方管理运营机构。所有人或属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求委托公共空间管理单位对其管理区内的城市家具实施日常运行维护。公共空间管理单位应在日常运维过程中,通过加强日常巡查和定期清查,及时向所有人及属地管理部门更新城市家具的使用情况,并协助所有人及属地管理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评估城市家具的使用绩效,制定城市家具增改减实施方案、管理运维方案,履行管理职责。公共空间管理单位应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统筹日常管理事宜和把控管理质量。

主办单位:汉中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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