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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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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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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市城管办发〔2023〕12号
汉中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2023年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含城市管理及综合创建)考核细则》的通知
汉台、南郑、城固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汉新区、航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滨江新区发展服务中心,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直驻汉有关单位、市管有关国有企业:
现将《2023年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含城市管理及综合创建)考核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5月22日
2023年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含城市管理及
综合创建)考核细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有效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持续巩固城市综合创建成果,全力推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根据《汉中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管理和综合创建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汉办字〔2021〕40号)《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等综合创建标准和市考核办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考核对象及分组
(一)中心城区县区、园区(7个):汉台区、南郑区、城固县,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汉新区、航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滨江新区发展服务中心。
(二)其他县区(8个):洋县、西乡、勉县、宁强、略阳、镇巴、留坝、佛坪。
(三)市直部门、中省驻汉单位、市属国有企业(104个):
1、同时承担共性任务和专项任务的部门、单位(61个):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市委编办、市委老干局、市委党校、市委党史研究室、汉中日报社、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智慧城市建设局、汉中广播电视台、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文联、市工商联、市残联、国家税务总局汉中市税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汉中供电公司、汉中机场有限公司、人行汉中市中心支行、汉中银保监分局、中国邮政汉中分公司、电信汉中分公司、移动汉中分公司、联通汉中分公司。
2、仅承担共性任务的部门、单位(43个):市政协办公室、市委统战部、市委政研室、市直机关工委、市委督查办、市档案馆(局)、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人防办、市信访局、市政府研究室、市经合局、汉中职业技术学院、市地方志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供销社、市红十字会、汉中海关、市气象局、市烟草专卖局、市养老保险经办处、国家统计局汉中调查队、市邮政管理局、农发行汉中分行、工行汉中分行、农行汉中分行、中行汉中分行、建行汉中分行、省联社汉中审计中心、邮储银行汉中分行、长安银行汉中分行、铁塔汉中分公司、广电网络汉中分公司、中国人寿汉中分公司、中国人保财险汉中分公司、中国平安产险汉中中心支公司、永安保险汉中中心支公司、市城投公司、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市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考核内容及考核部门
考核工作由市城管办牵头,市创文办、市城管局具体实施。
(一)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城市综合创建):由市创文办负责考核,重点考核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巩固国家园林城市、巩固国家卫生城市等综合创建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市城管办、市创文办交办任务完成情况。
(二)城市管理:由市城管局负责考核,重点考核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城镇燃气、环卫一体化、生活垃圾分类、缓解停车难、城管进社区、城市运管服建设、智慧城管平台任务办结等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三)模拟测评:由市城管办按照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等创建测评方法标准,采用网络测评、委托第三方等方式,对中心城区县区、园区开展模拟测评。
三、分值权重
考核实行基础分百分制,对于中心城区县区、园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城市综合创建)、城市管理、模拟测评分值权重分别为60%、30%和10%,对于其他县、部门、单位,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城市综合创建)、城市管理分值权重分别为90%和10%,并进行工作绩效加减分,仅承担一类考核内容的单位,分值权重为100%。
四、程序方法
根据考核对象的不同分别采取季度考核、半年考核、年终汇总的方式进行,市城管办综合评定后对考核结果进行反馈,每季度首月10日前完成上季度考核,年度考核按照市考核办统一安排时间确定。
(一)季考核。对县区、园区开展季度考核,由市创文办、市城管局根据考核内容分别组织开展季度考核,市城管办结合日常督导检查情况,按照分值权重汇总形成季度考核综合得分。
计分公式:
1.中心城区县区、园区:
季度考核综合得分=文明城市创建评价得分×60%+城市管理评价得分×30%+模拟测评得分×10%+加减分;
2.其他县区:
季度考核综合得分=城市管理评价得分+加减分。
(二)半年考核。对部门、单位开展半年考核,由市创文办、市城管局根据考核内容分别组织开展半年考核,市城管办结合日常督导检查情况,按照分值权重汇总形成半年考核综合得分。
计分公式:
1.既有文明城市创建又有城市管理重点任务的部门、单位:
半年考核综合得分=文明城市创建任务评价得分×90%+城市管理重点任务评价得分×10%+加减分。
2.仅有文明城市创建任务的部门、单位:
半年考核综合得分=文明城市创建任务评价得分+加减分。
(三)年度汇总。年终综合评价得分由考核对象季度、半年度得分按照权重进行评定;对于县区、园区,年终综合评价得分由第一、二、三、四季度按占比1:3:2:4综合评定。对于部门、单位,年终综合评价得分由半年、年终按占比4:6综合评定。
五、工作绩效加减分
(一)加分项目。考核对象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含城市管理及综合创建)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在考核综合得分中予以加分:
1.获得中、省、市政府面向全社会进行的表彰,每次分别加3分、2分、1分。
2.在中、省级主流媒体报道的,每次分别加2分、1分。
3.经验在全国会议、全省会议上交流的,每次分别加2分、1分。
4.被评选为全国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的,分别加3分、2分、1分。
(二)减分项目。考核对象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含城市管理及综合创建)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在考核综合得分中予以减分:
1.受到中、省、市领导点名批评的,每次分别扣3分、2分、1分。
2.受到中、省、市级新闻媒体曝光批评或产生负面舆情的,每次分别扣3分、2分、1分。
3.被市委、市政府或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
4.在上一年度中央、省委文明办测评、暗访中出现问题(分网上申报、实地测评、调查问卷、部门评价4类),导致全市测评被扣分的,每类扣1-5分。
5.市委、市政府、市城管委批办交办的相关工作事项,未按要求落实的,每项扣1分。
6.考核对象被“白、黄、红”三色督办的,每受到1次黄色督办扣1分,每受到1次红色督办扣2分。
7.在工作中出现推诿扯皮、配合不力现象,导致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的,每项扣2分。
8.出现《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动态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中的问题,按相应惩戒办法扣分。
9.报送资料不及时、不按要求报送,或不按要求参加会议的,每次扣1分。
六、结果运用
(一)排名通报。根据考核对象、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的不同,由市城管办对考核结果进行排名通报,其中县区、园区每季度通报考核排名情况,部门、单位每半年通报考核排名情况。
(二)确定等次。根据年度考核综合得分排名,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等次,其中评为优秀等次的考核对象控制在30%以内(仅承担共性任务的考核对象优秀等次控制在10%以内)。由市城管办召开年度创建工作表彰大会,对评为优秀等次的考核对象给予通报表彰。
(三)纳入考核。将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纳入全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本考核结果将作为全市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的评分依据。
(四)问责问效。对于在创文工作中出现失职失责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汉中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问效问责实施办法(试行)》追究相关责任。